| 办理结果: | 周同志:
您好!您关于“关于公积金提取问题”(渝公积金信箱[2013]500号)来信收悉。针对您来信所咨询的问题,现回复如下:
我市住房公积金政策规定:职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1.离休、退休的;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3.出境定居的;4.调出本市或户口迁出本市的;5.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满两年未再就业的;6.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7.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即指配偶、子女、父母,以下简称直系亲属)购买自住住房付清购房价款,在签定购房合同一年内或办理房屋权证一年内的;8.职工或其配偶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在贷款期限和偿还额度内的;9.职工或其配偶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自住住房,在房屋竣工一年内的;10.职工或其配偶租赁住房,租金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达到成本租金的;11.缴存人为农民工的;12.职工或其直系亲属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13.职工或其直系亲属患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后遗症、冠状动脉搭桥术、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终末期肾病等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根据上述规定,您若符合以上公积金提取条件之一,可申请办理公积金提取,具体资料由于每种条件对应的资料有所不同,建议您登陆(www.cqgjj.cn)网站“公积金提取办事指南”中根据您的情况对应查看。
感谢您对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关心和支持!若需了解公积金管理的更多政策,欢迎浏览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网站(www.cqgjj.cn)或者拨打咨询电话(12329),我们将热忱为您服务!
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3年9月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