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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2 11:5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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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湖北咸宁
尊敬的网友:
您好,感谢您对潼南宅基地补偿工作的关注,针对您提出的相关问题,回复如下:
一、农户和集体经济组织应得价款标准及拨付方式
(一)调整复垦补偿方式
取消原以实物计算补偿方式,实行按复垦面积计算应得价款。自愿退出能复垦产生地票的农村建设用地,以房地产权证、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为合规性证明,以复垦土地实测面积验收合格后,按地票交易的面积结算农户和集体经济组织应得价款。农民附属设施用地的面积原则据实确认,但对超出房地产权证登记宅基地面积1.6倍及以上的按不得超出1.6倍确认。农户和集体经济组织在申报复垦时可以申请预拨部分应得价款,并在复垦协议中载明。
(二)地票价款的分配
1、复垦农村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的,农户与集体经济组织的应得价款按地票平均价款扣除复垦成本后按85:15比例分配。根据市里现行有关规定,农户按12万元∕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2.1万元∕亩结算应得价款。
2、复垦农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用地的,地票平均价款扣除复垦项目成本后,剩余价款全部归所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14.1万元∕亩结算应得价款。
3、复垦乡镇企业用地的,地票平均价款扣除复垦项目成本后,剩余价款全部归所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14.1万元∕亩结算应得价款。
地票价款分配上级有新规定的,从其新规定。
(三)地票价款的拨付
农户和集体经济组织的应得地票价款,由市农村土地交易所按照程序委托银行直接拨付,将价款注入对应的每个农户存单和集体经济组织账户。
二、补偿政策依据
潼南县农村建设用地复垦的补偿政策依据按照《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调整地票价款分配及拨付标准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11】170号)和《潼南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建设用地复垦有关事宜的通知》(潼南府【2011】204号)文件有关地票价款管理规定执行。
如有疑问,请电话咨询。联系人:徐磊,联系电话:023-44554483。
潼南县国土房管局网络发言人
2014年4月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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