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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声] 关于路边划线停车收费的合法性与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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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23 23:31: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IP: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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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潼南太安鱼 于 2014-10-17 15:17 编辑

  各位车友 勿必耐心看完此帖内容 网上转的内容 希望大家顶起来 希望媒体 大律师们能还百姓一个公道   最新交通法:车主有权拒绝向路边停车位缴费!具体内容请去看看 file:///http://web.toutiao.com/a3598331783/
0 e" ]" X- G" V3 d% {
- U8 L3 G; j& H' h5 \" R
2 G# ~) f# L$ c& K8 d/ i
   好像一夜之间,在主城区的大街小巷中,总有有一群人在忙碌着,他们头戴小帽,腰间挎着个小包包,左手握一把钱,右手拿着小票,看到汽车想停车,就马上跑过来招呼,看到哪个汽车想开走,又呼呼的跑过去要收费。姑且称他们为“收停车费”的吧。
我算了算,在外跑一天,光是停车费算下来,就得十几块,这一个月下来,就是三、四百块,一年下来,就是将近4000元的停车费。
我只是觉着纳闷,他们收费的依据究竟是什么呢?凭什么来收我的钱呢?由于我是从事法律工作的,现在就我的看法,粗略的谈一下。( U; F( g! E, L# e8 W% ?$ P
我们都知道,以前开机动车是要交养路费的,后来,费改税,养路费换成了燃油税。% m! L. t, }" {! X  ^
先做个名词解释吧,百度知道上查的。
养路费(已取消改为燃油税):专指中国现在实行的,对在普通公路上行驶的车辆征收的专用于普通公路修建养护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公路养路费是国家按照“以路养路、专款专用”的原则,向有车单位和个人征收的用于公路养护、修理、技术改造、改善和管理专项事业费。 其用途与现在实行的“过路、过桥费”,高速公路通行费相似。(总体来看,有点类似于公路使用费)) s( }  z' ]9 Y+ Y  J4 ?% O
燃油税:就是将现有的养路费转换成燃油税,实行捆绑收费。由于现行的养路费一般是按吨位和运营收入两种计费方法收取,实际上形成了一种定额费。而对于用油大户尤其是汽车来说,道路使用率存在较大差距。“因为无法测算每台车的道路使用率,”专家表示,“燃油税通过将养路费捆绑进油价,将每辆汽车要交的养路费转换成税费,在道路等公共设施日益成为一种稀缺资源的大背景下,更多地体现了‘多用多缴,少用少缴’的公平原则。” & k* [3 \4 l& `& Q- N
做完名词解释,我们来具体分析一下。; t2 m( b" \0 Q7 g
机动车车主是基于什么原因要去交燃油税呢?当然,你可以直接回答“因为法律是这样规定的嘛”。没错,法律的确是这样规定的,所以,我们要遵守,要按规定交纳燃油税。但这只是强下定义所给出答案,并没有逻辑起点。所以,这个答案并没有从根本上回答国家为什么要收燃油税这个问题。就我理解,燃油税既然是由养路费改过来的,那么是不是就可以理解为这样----因为**有为国民提供公共服务的义务,所以,**有义务修建公路、道路。但修建公路道路需要资金,但这些钱就不可能凭空印出来,所以,羊毛出在羊身上,这称之为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即之所以收取养路费,主要是因为汽车相对于自行车和行人,对道路的使用率、破坏程度都要大很多,所以,汽车要交养路费。又因为,养路费收取的方式不太科学,所以,国家进行改革,改为了燃油税。& X4 b) m/ H0 d" C' o, _$ u9 n
这样一来,似乎从逻辑上,就通顺了起来。# s1 U& F- F* ~
那么好,正是基于这样一种逻辑,我们接着往下谈。
我想问一下,路边划线泊车收费,**是基于哪一种法律关系收的停车费?是车位使用费(租用法律关系)?还是停车管理费(委托保管法律关系)?
如果是车位使用费的话,那么法律关系应该是这样的:车位所占用的那块地的所有权是属于国家的,我把我的车子停在那个车位上,我要交纳一笔车位使用费(租用费)。如果是这种法律关系的话,那么我想问一下,试问,路边划线的车位,是不是公共道路?那公共道路是不是用先前收取的养路费或燃油税修建养护的?我想答案是肯定的----当然是了。那接着再往下谈,大家都知道牛顿吧,牛顿说物体有两种运动状态,一种是移动的状态,一种是静止的状态。那么试问一下,我的车在路上跑着的时候,就是运动状态吧,那么停路边呢?应属于静止状态吧?那你**收了养路费或燃油税,只包括行驶状态,而不包括静止状态吗?你收我停车费,那岂不是双重收费吗?收了我移动状态的费用,又收我静止状态的费用,讲的通吗?进厕所要钱,出厕所也要钱吗?我停车也是停在我已经交过养路费的路边上啊,并没有额外的占用其它的公共资源呀?你却又为何对我进行双重收费?

再接着分析下一个法律关系,即委托保管法律关系。* V8 K  ^6 R: I! L; h
如果说我和那个收停车费的部门是一个委托保管法律关系的话,那么,这样一来,我和那个保管部门之间是相互平等的民事主体,依《合同法》我有权让他进行保管,也有权不让他保管。因为民事合同的成立,是建立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之上的。可现实情况是,假如我不停在划线的车位内,我该把车停在哪?停在白线外?**同志会贴条的!是会罚钱的!是会不经我同意,就把车拖走的!这样一来,我实际上并没有选择权,逼着我要把车停在车位内,逼着我要和那个保管部门签定“委托保管合同”。这样一来,事实上,就出现这样的情况,停车管理部门,占用本属于大众的公共资源,划地为营,收取使用费或者保管费。再由行政权力迫使你签定这个保管合同。这不正是《合同法》可撤销合同情形规定的那样吗?4 ^0 w8 ]4 X1 n: u8 x0 c
《合同法》
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6 Q$ c! h9 f7 v9 n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 D2 n  ~" S& U5 {+ x$ q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W% ~# X# b0 f( _* |& _2 A( J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这不是典型的“显失公平”吗?! R/ c) E7 W: H8 d, c% g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九条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第十条 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而且,停车费真的是太贵了,我停车超过10分钟,就收我4块钱,这个保管费和我商量了吗?是不是属于霸王条款?收费标准征求过民意吗?还是关上门拍脑袋就定下来的?: T" x" V) ~4 u" e7 y! K# m
综上,我个人认为,路边划白线就收停车费,不合法,也不合理。因为,这本身就属于公共资源,而这种公共资源,就应该免费供市民使用。因为,这种停车位根本就没有额外占用公共资源,我所交的养路费或燃油税的钱,已经完全包含了这种路边的停车费!!!
那么有人可能要问,如果照这种逻辑推论的话,那岂不是停车都不需要掏钱了吗?错了,不是这样的,只有那种专门建立的停车场才可以收费,因为那种停车场是占了道路以外的资源,而经营人,为了经营这种停车场,是通过挂招拍程序后,拿到了土地使用权,又交纳了相关费用和取得了停车场经营许可证后,停车场经营人才有资格去收取相应的停车费。在这种情况下,无论是基于停车位使用费也罢,还是基于保管费也罢,这从法律逻辑上才讲的通。因为,人家并不是利用本属于公**品的道路去收费..  @& T& P5 W! j. [1 m! L
结论:道路是公共的,是由纳税人、车主交的各种税费建成的市政设施,相关部门凭什么拿来赢利?难道这也是为了解决部分人的就业问题吗?望高高在上政府部门制定政策处处都要以“群众路线教育”为出发点,体恤民意。莫因利失民心失民意,漠视广大人民大群众的呼声。



如果有人跟帖出来反对这一事实  说明发帖人是停车费相关利益者   坐等跳梁小丑浮出水面

发表于 2014-11-4 16:01:08 | 显示全部楼层 IP:重庆
顶起!收费一点都不合理,希望相关部门派员到相邻区县去作一个调研,看看其他地区是怎么收费的。据我所知:遂宁市也收取了停车费,而人家的收费标准十分合理,3元/车次。不管时间的长短。潼南这种收费标准太贵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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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24 09:41:29 | 显示全部楼层 IP:重庆
潼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对城区临时占道停车实行收费管理的通告
::重庆市潼南县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   http://tn.cq.gov.cn   2014年7月22日        
    为有效利用城区道路资源,提高城区道路畅通率,根据《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及道路交通管理的有关规定,《潼南县城区临时占道停车管理实施方案》经县人政府审定通过,现将县城区临时占道停车收费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收费范围。本次收费管理将桂林街道办事处辖区作为试点,凡在桂林街道(江北新城)城市建成区已划定的临时占道停车泊位停放车辆的,须按规定和标准缴纳临时占道停车费。
    二、收费对象。临时占道停车泊位只允许核载人数在9人(含9人)以下的小型客车停放,其他车辆一律不得停放。
    三、收费标准。按照市物价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核定城区临时占道停车的收费标准为:
    1、停车30分钟内(含)不收费,30分钟以上,2小时内收费2元/车.次;
    2、停车超过2小时,每增加1小时,加收2元/车.次,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
    3、全天收费时段内收费不超过20元。
    四、收费时段。每天收费时间为8时至21时,21时至次日8时前停车不收费。
    五、免费对象
    1、执行公务中的军警、消防、救护、市政执法、环卫作业和正在实施应急抢险及医疗救助的救护车辆;
    2、持有效证件的残疾人驾驶的残疾人车辆。
    六、驾驶人员应自觉缴纳停车费,服从收费管理人员的指挥,在停车泊位线内有序停放。车辆停放后,拉紧手控制动器,关闭车窗,锁好车门,带走贵重物品,做好车辆停放的安全防盗工作。
    七、临时占道停车收费管理由通过公开招投标确定的社会管理公司负责实施。
    八、广大市民应自觉遵守临时占道停车管理规定,对违反规定停放的,由公安交警、市政等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对侮辱、殴打收费管理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本通告由县市政园林管理局(临时占道停车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十、本通告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县临时占道停车管理办公室电话:023-445680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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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25 11:32:40 | 显示全部楼层 IP:重庆
就是需要这样专业,勇于站出来斗争的人们。:lol:lol:lol:lol:l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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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7-25 07:28:17 | 显示全部楼层 IP:重庆
划线规范停车是正确的,也是应该的, 为收费而划线就是违法的,  难道规范停车非要收费呀.?规范停车是借口 巧立名目乱收费才是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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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24 09:27:09 | 显示全部楼层 IP:重庆
:lol  就是需要这样专业,勇于站出来斗争的人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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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23 23:52:32 | 显示全部楼层 IP:重庆
简单一点,也就是拿着人家的东西然后再出租给人家赚人家的钱,楼主是这样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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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24 07:40:01 | 显示全部楼层 IP:重庆
进客运站提点货,也要2块钱,不是钱多钱少,只想问凭什么要给你?可是由不得我们啊!谁叫咱们只是一小老百姓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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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24 07:50:26 | 显示全部楼层 IP:重庆
:l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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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24 08:03:49 | 显示全部楼层 IP:重庆
说的好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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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24 08:10:10 | 显示全部楼层 IP:重庆
支持,只是阻挡得了收费的车轮滚滚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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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24 08:26:36 | 显示全部楼层 IP:广东深圳
潼南收费是不是应该是几个办事不好停车的地方才收(但潼南几个车事有很多的车吗?),其它地方应该不收,不要到时不管三七二十一,那里划个方块就都要收费,这不成了为了收费而划方块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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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24 08:40:35 | 显示全部楼层 IP:广东深圳
巧立名目乱收费,要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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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24 08:42:49 | 显示全部楼层 IP:重庆
关键在于这个钱到哪里去了?如果真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收费也没事,就怕这个钱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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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24 08:56:45 | 显示全部楼层 IP:重庆
支持!路边划条白线就收停车费,按这个逻辑推来,我们行走时,在哪儿站一会儿,也得“站”停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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