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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24 09:4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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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重庆
潼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对城区临时占道停车实行收费管理的通告
::重庆市潼南县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 http://tn.cq.gov.cn 2014年7月22日
为有效利用城区道路资源,提高城区道路畅通率,根据《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及道路交通管理的有关规定,《潼南县城区临时占道停车管理实施方案》经县人政府审定通过,现将县城区临时占道停车收费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收费范围。本次收费管理将桂林街道办事处辖区作为试点,凡在桂林街道(江北新城)城市建成区已划定的临时占道停车泊位停放车辆的,须按规定和标准缴纳临时占道停车费。
二、收费对象。临时占道停车泊位只允许核载人数在9人(含9人)以下的小型客车停放,其他车辆一律不得停放。
三、收费标准。按照市物价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核定城区临时占道停车的收费标准为:
1、停车30分钟内(含)不收费,30分钟以上,2小时内收费2元/车.次;
2、停车超过2小时,每增加1小时,加收2元/车.次,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
3、全天收费时段内收费不超过20元。
四、收费时段。每天收费时间为8时至21时,21时至次日8时前停车不收费。
五、免费对象
1、执行公务中的军警、消防、救护、市政执法、环卫作业和正在实施应急抢险及医疗救助的救护车辆;
2、持有效证件的残疾人驾驶的残疾人车辆。
六、驾驶人员应自觉缴纳停车费,服从收费管理人员的指挥,在停车泊位线内有序停放。车辆停放后,拉紧手控制动器,关闭车窗,锁好车门,带走贵重物品,做好车辆停放的安全防盗工作。
七、临时占道停车收费管理由通过公开招投标确定的社会管理公司负责实施。
八、广大市民应自觉遵守临时占道停车管理规定,对违反规定停放的,由公安交警、市政等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对侮辱、殴打收费管理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本通告由县市政园林管理局(临时占道停车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十、本通告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县临时占道停车管理办公室电话:023-445680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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